哪些特定纳税人企业所得税不得核定征收?郫县会计培训班解读 郫县中木会计培训班总结:不得采用核定征收的特定纳税人有哪些? 特定纳税人不能采用核定征收,有哪些情况 郫县会计培训班学习资料 核定征收方式不得采用的纳税人有哪些?郫县会计培训班资料 1 企业所得税是按企业和其他组织取得应税所得额征收的一种所得税,有两种征收方式,查账征收和核定征收,规模较小,账目不健全,不能完整、准确提供纳税资料的纳税人,采取核定征收方式,按照相关法规,有的纳税人是不能选择核定征收方式的。 2 特殊行业、特殊类型的纳税人和一定规模以上的特定纳税人不适用。 专门从事股权(股票)投资业务的企业,不得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。 3 ‘特定纳税人’包括: (一)享受《*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》及其实施条例和**规定的一项或几项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企业(不包括仅享受《*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》*二十六条规定免税收入优惠政策的企业、*二十八条规定的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); (二)汇总纳税企业; (三)上市公司; (四)银行、信用社、小额贷款公司、保险公司、证券公司、期货公司、信托投资公司、金融资产管理公司、融资租赁公司、担保公司、财务公司、典当公司等金融企业; (五)会计、审计、资产评估、税务、房地产估价、土地估价、工程造价、律师、价格鉴证、公证机构、基层法律服务机构、**代理、商标代理以及其他经济鉴证类社会中介机构; (六)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企业。 4 法规依据: 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的通知》(国税发〔2008〕30号) 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若干问题的通知》(国税函〔2009〕377号) 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有关问题的公告》(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*27号) (郫县中木会计培训机构办公室提供)